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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对比分析

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对比分析【论著】

Contrast on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between EU and China

姚斯洁1,代汉慧2,李杏1,邹志飞3

YAO Si-jie,DAI Han-hui,LI Xing,ZOU Zhi-fei

摘要目的为加强中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方法分别从概念、分类、编码、使用品种、范围和限量

等方面对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的法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结果中国食品添加剂在概念、分类、编码、使用品种、范围和

限量标准等方面与欧盟仍有差距。探讨了欧盟与中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结构以及色素、甜味剂、防腐保鲜类品种的使用差异,

提出了根据中国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使用和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建设,并探讨我国进出口食品及食

品添加剂贸易的对策。结论中国和欧盟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会影响到双方的进出口贸易。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 中国; 欧盟; 法规; 标准; 对比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R155.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1257(2011)12 - 1332 - 07

Subject Contrast on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between EU and China

Authors YAO Si-jie,DAI Han-hui,LI Xing,ZOU Zhi-fei(Guangdong College of Pharmacy,Guangzhou,51031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offer technical support for management and use of food additives in China.[Methods]The differences i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food additives between EU and China from the definition,functional categories,coding,variety,serviceable

range,dose limits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Results]There were differences in definition,functional categories,coding,

variety,serviceable range,dose limits and so on of food additives between EU and China. The paper explored the difference of addictive

use between EU and China on standard structure,and the use of pigment,sweetener,preservation class;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 in production,use and detection of addictive; modified th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d offered some countermeasures

on food and food addictive which involved in imports and exports in China. [Conclusion]There are mor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 in food additives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which will affect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Key words Food additives; China; EU; Standard; Contrast

基金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2009IK310) ; 中国检

科院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 2009JK011) ; 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

建设项目( 粤科财字[2010]885)

作者简介:姚斯洁,女,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在学。

通讯作者:邹志飞,E-mail: zouzhifei@126. com

作者单位:1. 广东药学院,广东省广州市510310; 2.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

研究院; 3.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越来越多

地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中。食品添加剂本身的安全性以

及可能对食品产生的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对食品添

加剂及其使用过程的重视。在食品进出口贸易日益增

长的今天,由于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贸易损

失屡屡发生。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直接影响着双方贸易。我们通过对欧盟

和中国食品添加剂的对比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掌握

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技术要求,避免由于出口欧盟

食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盲目性所遭遇不必要的技

术性贸易壁垒,为加强中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提供参考。

1 资料来源与分析方法

欧盟的资料包括①使用规定: 欧盟食品添加剂框

架指令89 /107 /EEC 及其修正案94 /34 /EC、292 /97 /

EC、1333 /2008、238 /2010、2003 /1882 /EC,着色剂指令

94 /36 /EC,甜味剂指令94 /35 /EC 及其修正案96 /83 /

EC、1882 /2003、2003 /114 /EC、2006 /52 /EC,除着色剂

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指令95 /2 /EC 及其修正案

96 /85 /EC、98 /72 /EC、2001 /5 /EC、2003 /52 /EC、1882 /

2003、2003 /114 /EC、2006 /52 /EC。②食品添加剂产品

规格要求: 着色剂指令95 /45 /EC 及其修正案99 /75 /

EC、2001 /50 /EC、2004 /47 /EC、2006 /33 /EC、2008 /128 /

EC,甜味剂指令94 /31 /EC 及其修正案98 /66 /EC、

2000 /51 /EC、2001 /52 /EC、2004 /46 /EC、2006 /128 /EC;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指令96 /77 /EC 及

其修正案98 /86 /EC、2000 /63 /EC、2001 /30 /EC、2002 /

82 /EC、2003 /95 /EC、2004 /45 /EC、2006 /129 /EC。③通

用标签指令: 2000 /13 /EC

我国的资料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②GB 2760 - 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 ③中国

系列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 ④GB 7718 - 2004 预包

装食品标签通则。

2 结果

2. 1 食品添加剂概况

1332 职业与健康 2011 年6 月第27 卷第12 期 Occup and Health Vol. 27,No. 12,Jun 2011

DOI:10.13329/j.cnki.zyyjk.2011.12.003

2. 1. 1 定义根据欧盟指令[1],食品添加剂是指无论

是否具有营养价值,通常本身不作为食品,也不用作食

品的特征配料的物质,而是为技术目的在食品的生产、

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特意添加到

该食品中,从而导致该物质本身或其副产物成为食品

的直接或间接成分。欧盟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中国营

养强化剂、食品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和加工助剂。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定义: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

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

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料、胶基

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

在内[2]。

2. 1. 2 分类欧盟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6 类[1],包括

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乳化用盐、增稠剂、

胶凝剂、稳定剂( 包括泡沫稳定剂) 、填充剂/膨松剂、增

味剂、酸、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改性淀粉、甜味剂、膨松

剂、消泡剂、发泡剂、抛光剂( 包括润滑剂) 、面粉处理

剂、固化剂/硬化剂、水分保持剂、螯合剂、载体、挥发

剂/推进剂和包装气体。对于酶制剂则按照作业特点

分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分别对待。

我国GB 2760 - 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食

品添加剂分为23 大类[2]: 酸度添加剂、抗结剂、消泡

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

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北门墨迹、水分保持剂、防腐

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酶制

剂、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及其他。

2. 1. 3 编码我国和欧盟对食品添加剂都规定了编

码[3],但编码体系不同。欧盟采用的E-number 编号系

统( European Union Inventory Number,简称E-number,

亦称为e-code) 是食品添加剂领域最早采用的编号系

统。欧盟的编号从E100 至E999,采用3 位数字。由

于容量有限,对同类物有时会用“E × × × a ~”等形式

表示( 即在编号的右方以a、b、c、d 等加以区别) 。对改

性淀粉则单独采用4 位的“E14 × ×”编号,而对食品香

料、营养强化剂则没有收编。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在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上可以只写出E-number,而不

需标示具体名称。目前,E-number 收编的食品添加剂

约有300 多种,其中合成色素25 种。欧盟的这一编码

体系已经被CAC 的国际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 INS) 采

用,凡是有E-number 的食品添加剂大部分与INS

相同。

我国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 Chinese number system,

简称CNS) ,参照FAO/WHO 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VolⅩⅣ( 1983 年) 文件,采用5 位数字表示法,按

其功能特征分类,功能分类按英文名称第1 个字母的

顺序列出,各食品添加剂品种则按其所属主要功能类

别任意排列,功能类别编号由和其在该功能类别中的

编号两部分组成,前2 位数字码代表添加剂功能分类,

后3 位数字码代表该类目中添加剂品种,中间以黑点

分隔。

CNS 编码体系虽具有更大的容量,但是与INS 编

码不同,只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某一种功能赋码,没有反

映食品添加剂的多种功能,而且在国际上不通用,不便

于国际交流和进行有关的比较研究。

2. 2 标准体系构成

2. 2. 1 欧盟标准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主

要由一部框架指令89 /107 /EEC 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通

用要求与规定,以及3 项针对特定种类食品添加剂的

质量和相关纯度规格指令组成。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的变迁见图1。

2. 2. 1. 1 着色剂94 /36 /EC 是关于着色剂使用方面

的详细规定。并以附录列出: ①允许使用食品着色剂

的清单; ②不得含有着色剂的食品; ③仅可以使用某些

许可着色剂的食品; ④仅可以用于某些用途的着色剂

清单; ⑤可按适量原则用于食品的着色剂清单。

95 /45 /EC 及其修正案99 /75 /EC、2001 /50 /EC、

2004 /47 /EC、2006 /33 /EC、2008 /128 /EC 是针对着色

剂的规格规定。

2. 2. 1. 2 甜味剂94 /35 /EC 及其修正案96 /83 /EC、

1882 /2003、2003 /114 /EC、2006 /52 /EC 是关于甜味剂

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并以附录列出允许使用的甜味

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和限量。

94 /31 /EC 及其修正案98 /66 /EC、2000 /51 /EC、

2001 /52EC、2004 /46 /EC、2006 /128 /EC 是针对甜味剂

的规格规定。

2. 2. 1. 3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95 /2 /

EC 及其修正案96 /85 /EC、98 /72 /EC、2001 /5 /EC、

2003 /52 /EC、1882 /2003、2003 /114 /EC、2006 /52 /EC 是

关于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

的详细规定。并以附录列出: ①允许在食品( 除附录II

所列食品) 中根据“适量”原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

单; ②只允许限量使用附录I 中所列添加剂的食品清

单; ③限条件使用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清单; 其他允

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 ④允许使用的载体和载体溶剂

清单; ⑤允许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清单。

职业与健康 2011 年6 月第27 卷第12 期 Occup and Health Vol. 27,No. 12,Jun 2011 1333

图1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变迁

96 /77 /EC 及其修正案98 /86 /EC、2000 /63 /EC、

2001 /30 /EC、2002 /82 /EC、2003 /95 /EC、2004 /45 /EC、

2006 /129 /EC 是针对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食品添加

剂的规格要求。

欧盟规定,只有列入3 个专项指令清单的食品添

加剂,欧盟成员国可根据科学或技术发展,临时许可使

用该添加剂,但此期限不得超过2 年,且含有该添加剂

的食品必须带有特殊说明。

根据通用标签指令2000 /13 /EC,欧盟对食品标签

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识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

产生误解,并规定标识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

所有成分。着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 编码或功能分类

( 如色素、抗氧化剂等) 列出食品成分。

2. 2. 2 我国的标准

2. 2. 2. 1 使用标准[2]

GB 2760 - 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我

国现行的强制性添加剂使用标准,2

008 年6 月1 日生

效。标准框架结构基本上采用了CAC 的《食品添加剂

通用标准》。GB 2760 - 2007 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

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

品分类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则、营养强化剂( 本

标准没有包括该类物质) 、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

工助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及其配料共10 个部分。标

准共有6 个附录: 即4 个规范性附录( 附录A - 附录

D) 和2 个资料性附录( 附录E - 附录F) 。该标准将食

品添加剂分为有使用限量规定的和按生产需要使用的

两大类。GB 2760 - 2007 及年增补到2010 年8 月31

日,共有约2 418 种( 类) 。①表A1 从食品添加剂品种

出发,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汉语拼音排序,共有234 种

( 类) ,每种物质标注了英文名称、INS、CNS 编号和功

能类别,详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②表A2 从食品类别出发,排列顺序是按照食品分类编

号,规定各种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功能和最大使用量( 16 大类) ,技术指标内容与表A1

完全相同; ③表A3 规定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

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约有83 种( 类) ; ④表A4 规

定了不适用表A3 所列添加剂的食品类别,是表A3 中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例外,原则上该表中的食品类

1334 职业与健康 2011 年6 月第27 卷第12 期 Occup and Health Vol. 27,No. 12,Jun 2011

别不能使用表A3 中的是食品添加剂,如果需要使用应

符合表A1 和A2 的规定; ⑤列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

料1 860种、加工助剂110 种、酶制剂52 种、胶姆糖基

础剂55 种。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逐步完善,过程如下:

全面研究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和开展全国性食品添加剂标准

科研制订工作

内部试行,只有几十种食品添加剂

第1 次修订,包括食品添加剂种类、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

共列入食品添加剂213 种,允许和暂时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207

种,其中食用香料中允许使用的天然食用香料( 包括传统使用的)

73 种,合成( 包括单离) 的使用香料110 种,

暂时允许使用的香料24 种。

第2 次修订,共列入食品添加剂21 类, 883 种,其中香料693 种。

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FAO/WHO) 食品法典

委员会CAC/Vol ⅩⅣ( 1983) 年文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

分类和配以代码

1. 列出了我国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

用量。2. 要求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使用GB 2760 规定的产

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

名称。

第3 次修订,采用了GB 12493 - 1990 及GB/T 14156 - 1993 的分

类及代码、编码,并增加FEMA 编号,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按照食

品添加剂的功能分为22 类

截至2007 年12 月30 日,在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直接

使用396 种,香料1 528 种,食品加工助剂104 种。

增补到2010 年8 月31 日,共有食品添加剂约2 418 种( 类) 。

职业与健康 2011 年6 月第27 卷第12 期 Occup and Health Vol. 27,No. 12,Jun 2011 1335

2. 2. 2. 2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GB 2760 - 2007 使用

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标准属于强

制性国家标准。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我国

加强了食品添加剂品种国家标准制定的力度和速度。

质量指标有外观、含量、纯度( 有铝、铬、铜、镉、汞、锌等

有害金属物质) 、其他( 有的还包括微生物和黄曲霉毒

素等毒物指标,此外还有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不溶物、

残存溶剂等等指标) 。

据初步统计,截止2010 年8 月31 日,我国已制修

订和发布的直接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约有190

种,香料53 种。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GB) 、化工行

业标准( HG) 、轻工行业标准( QB) 、医药行业标准

( YY) 、林业行业标准( LY) 等标准。

我国还有一些标准,虽然没有冠以“食品添加剂”

的前缀,但也与食品添加剂标准所起的作用类似。例

如GB /T 20886 - 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GB /T 23527

- 2009《蛋白酶制剂》、GB /T 23533 - 2009《固定化葡

萄糖异构酶制剂》、QB /T 2008 - 1995《食品工业用助

滤剂硅藻土》、GB /T 24395 - 2009《食品工业用吸附树

脂》、GB 15179 - 1994《食品机械润滑脂》、GB /T 12494

- 1990《食品机械专业白油》。这些酶制剂标准由于

标准起草的归口而没有冠以“食品添加剂”。我国还

有86 种主要以轻工行业标准颁布的香料标准。虽然

这些标准在名称前没有冠以“食品添加剂”,但这些标

准中许多就是参考采用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 JECFA)

的标准制定的。例如QB /T 1793 - 2006《天然薄

荷脑》的技术要求就是按照JECFA《天然薄荷脑》( 代

号JECFA427) 制定的,也符合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要求。还有部分标准直接指明是作为食品添加剂香料

食用的,如QB /T 2642 - 2004《麦芽酚》

2. 2. 2. 3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用标签,标签应当指明所使

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GB 7718

- 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着色剂、甜味剂、

防腐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添加剂可仅表示种类名

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2 种或2 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

示类别名称( 着色剂) ,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规定的

代码。

2.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中国与欧盟的食品进

出口贸易中,在色素、甜味剂和防腐保鲜类食品添加剂

超标违规的事件较多,故这3 类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方

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2. 3. 1 色素[5]

2. 3. 1. 1 欧盟在89 /107 /EEC 指令基础上,于1994

年6 月30 日,颁布了关于食品中色素使用的指令94 /

36 /EC,于1996 年1 月1 日起生效。批准的色素目录

中对所有焦油色素都限定了最大用量。94 /36 /EC 指

令对“天然”、“与天然等同”和“合成”的区别没有进行

规定。也就是对食用色素无论其来源,考虑的主要是

其本身的安全性。该指令就规定色素添加剂许可方法

分为5 个附件。欧盟允许使用的色素如下:

焦油色素( 16 种) : 柠檬黄、喹啉黄、日落黄、偶氮

玉红、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专利蓝V、靛

蓝、亮蓝、绿色S、亮黑PN、棕色FK、棕色HT 和立索

玉红。

天然及其他色素( 32 种) : 姜黄素、核黄素、核黄素

5' - 磷酸酯、胭脂虫红及胭脂红酸、胭脂红、叶绿素和

叶绿酸,叶绿素,叶绿酸,叶绿素铜和叶绿酸铜络合物

( 叶绿素铜络合物、叶绿酸铜络合物) 、普通焦糖,苛性

亚硫酸盐焦糖,氨法焦糖,亚硫酸铵焦糖、木炭黑、胡萝

卜素( 混合胡萝卜素) 、β-胡萝卜素、胭脂树橙、红木

素,降红木素、辣椒提取物,辣椒红素,辣椒玉红素、番

茄红素、β-阿朴- 8' - 胡萝卜素醛、β-阿朴- 8' - 胡萝

卜酸乙酯、叶黄素、斑蝥黄、甜菜红、花色苷、碳酸钙、二

氧化钛、氧化铁和氢氧化铁、铝、银和金。

2. 3. 1. 2 中国[6] 焦油色素( 11 种) : 柠檬黄、喹啉

黄、日落黄、偶氮玉红、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

红、靛蓝、亮蓝和新红。

天然及其他色素( 55 种) : 茶黄色素,茶绿色素、多

穗柯棕、二氧化钛、柑橘黄、黑豆红、黑加仑红、红花黄、

红米红、红曲米、红曲红、花生衣红、姜黄,姜黄素、焦糖

色( 普通法) ,焦糖色( 加氨生产) ,焦糖色( 亚硫酸铵

法) 、金樱子棕、菊花黄浸膏、可可壳色、辣椒橙,辣椒

红、蓝锭果红、萝卜红、落葵红、玫瑰茄红、密蒙黄、葡萄

皮红、桑椹红、沙棘黄、酸枣色、天然苋菜红、橡子壳棕、

胭脂虫红、胭脂树橙( 红木素,降红木素) 、氧化铁黒,

氧化铁红、叶绿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钾盐、玉米黄、越桔

红、藻蓝( 淡、海水) 、栀子黄,栀子蓝、植物炭黒、紫草

红、紫胶红、杨梅红、叶黄素、番茄红、番茄红素、β-胡萝

卜素、高梁红、甜菜红、天然胡萝卜素。

2. 3. 2 甜味剂[7]

2. 3. 2. 1 欧盟欧盟以89 /107 /EEC 食品添加剂纲

领指令为基础,于1994 年6 月30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颁布了94 /35 /EC 及随后的修正指令,对甜味剂使

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允许的甜味剂包括赤藓糖醇、甘

露醇、木糖醇、山梨糖醇( 山梨糖醇,山梨醇糖浆) 、异

麦芽糖醇、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环己基氨基磺酸

及钠盐和钙盐、糖精及钠盐,钾盐和钙盐、三氯蔗糖、索

马甜、新橘皮苷和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盐。

1336 职业与健康 2011 年6 月第27 卷第12 期 Occup and Health Vol. 27,No. 12,Jun 2011

2. 3. 2. 2 中国我国允许使用的甜味剂包括赤藓糖

醇、甘草、甘草酸铵、甘草酸一钾及三钾、环己基氨基磺

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钙、三氯蔗糖、甜菊糖苷、乙酰磺

胺酸钾、异麦芽酮糖、D -甘露糖醇、山梨糖醇( 液) 、麦

芽糖醇、糖精钠、纽甜、罗汉果甜苷、木糖醇、乳糖醇和

阿斯巴甜。

2. 3. 3 防腐保鲜

2. 3. 3. 1 欧盟欧盟颁布了95 /2 /EC 除色素和甜味

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于2006 年进行了整合更新。

该指令对包括防腐保鲜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详

细规定。

防腐剂和抗氧化剂: 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酸钙、

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苯甲酸钙、对羟基苯甲酸

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

基苯甲酸甲酯钠、二氧化硫、亚硫酸钠; 亚硫酸氢钠、焦

亚硫酸钠、亚硫酸钙、亚硫酸氢钙、亚硫酸氢钾和乳酸

链球菌素。

防腐剂: 游霉素、六亚甲基四胺、二甲基二碳酸盐、

硼酸、四硼酸钠、亚硝酸钾、亚硝酸钠、硝酸钾、硝酸钠

和溶菌酶解酵素。

抗氧化剂: 没食子酸丙酯、没食子酸辛酯、没食子

酸十二酯、特丁基对苯二酚、BHA、BHT、异抗坏血酸、

异抗坏血酸钠和4 - 己基间苯二酚。

其他相关品种: 乙酸、乙酸钾、乙酸钠类( 乙酸钠、

乙酸氢钠) 、乙酸钙、二氧化碳、抗坏血酸、L - 抗坏血

酸、抗坏血酸钙、抗坏血酸的脂肪酸酯( 抗坏血酸棕榈

酸酯、抗坏血酸硬脂酸酯、L -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

α - 生育酚、γ - 生育酚、δ - 生育酚、卵磷脂、乳酸[只

有L( + ) 一种形式]、乳酸钠( 只有L( + ) 一种形式) 、

乳酸钾( 只有L ( + ) 一种形式) 、乳酸钙、柠檬酸、柠檬

酸钠类( 柠檬酸一钠、柠檬酸二钠、柠檬酸三钠) 、柠檬

酸钾类( 柠檬酸一钾,柠檬酸三钾) 、柠檬酸钙、酒石酸

钠类( 酒石酸一钠,酒石酸二钠) 、L( + ) - 酒石酸钾;

酒石酸钾类( 酒石酸一钾,酒石酸二钾,,酒石酸钾

钠) 、EDTA 二钠钙; 酒石酸硬酯、氯化亚锡、葡萄糖酸

亚铁、乳酸亚铁和L - 半胱氨酸。

2. 3. 3. 2 中国防腐剂: 2,4- 二氯苯氧乙酸、2 - 苯

基苯酚钠盐、4 - 苯基苯酚、苯甲酸及其钠盐、丙酸及其

钠盐、钙盐、单辛酸甘油酯、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

盐(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

盐,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钠盐) 、二甲基二碳酸盐、二

氧化碳、液体二氧化碳( 煤气化法) 、桂醛、联苯醚、纳

他霉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稳定态二氧化氯、双乙酸

钠、硝酸钠,硝酸钾、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乙萘酚、乙氧

基喹、仲丁胺、乳酸链球菌素、噻苯咪唑、山梨酸及其钾

盐和硫磺。

抗氧化剂: 4 - 己基间苯二酚、D - 异抗坏血酸及

其钠盐、茶多酚、BHA、BHT、甘草抗氧物、抗坏血酸、抗

坏血酸棕榈酸酯、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没食子酸丙

酯、迷迭香提取物、植酸,植酸钠、竹叶抗氧化物、羟基

硬脂精( 氧化硬脂精) 、维生素E,TBHQ 和磷脂。

漂白剂和面粉处理剂: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

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过氧化

苯甲酰、过氧化钙、L - 半胱氨酸盐酸盐、碳酸镁、偶氮

甲酰胺和碳酸钙( 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

3 讨论

3. 1 标准结构与内容特点欧盟以指令形式发布,分

为3 项特定指令管理食品添加剂。欧盟食品添加剂立

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

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肯定的形

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特定条件及

在某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等。欧盟仅提供了技术指标

参数,但没有配备相应的检测方法。中国GB 2760 -

2007 的附录A 按食品添加剂的字母顺序混排,附录B

按食品分类排列,没有像欧盟那样按食品添加剂功能

集中列出。当使用2 种或2 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

加剂时查找和监管有不便之处。中国的食品添加剂编

码在国家上并不通用。中国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缺乏。现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 000 多种( 包

括香料) ,已制定了品种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数量不到总数

的10%。如果以去除香料的600 多种食品添加剂( 包括

助剂) 为基数统计,已制定品种标准的物质也仅有

约30%。

3. 2 品种使用差异

3. 2. 1 色素欧盟以独立质量管理色素,指令对色素

使用的规定划分得很详细,从允许使用色素的食品、33

种不得含有色素的食品、仅可以使用某些许可色素的

食品、可按适量原则和规定色素最大允许量的食品等

多个层面阐述了色素的使用。中国GB 2760 - 2007 规

定了某类食品及其亚类允许使用的色素品种及限量,

虽然没有禁止使用的范围,但实际上没有申明允许使

用的领域就是默认的禁用范围。欧盟与中国允许使用

的色素品种、范围和限量差异较大。原因: ①同一色素

对不同染色食品基质的染着性不同,不同色素对同一

染色基质的染着性也不一样,如赤藓红对蛋白质基质

的染着性较好,而柠檬黄则较差。②由于人对各种食

品摄入量的不同也决定了某一色素在不同食品中的使

用量不同。③对色素,特别是焦油色素使用态度也存

在较大差异。故对输往欧盟的产品在注意允许使用品

职业与健康 2011 年6 月第27 卷第12 期 Occup and Health Vol. 27,No. 12,Jun 2011 1337

种的同时,还要充分理解允许使用的范围和限量,中国

对进口食品的色素的监管重点则应放在焦油色素、无

机盐和几种着色金属上[5]。

欧盟禁止使用新红,而允许使用的焦油色素专利

蓝V、绿色S、亮黑PN、棕色FK、棕色HT、立索玉红在

中国没有被批准使用。但中国允许使用的天然色素种

类比欧盟多。天然色素多来自动、植物组织,目前允许

使用的天然色素中还有部分属于人工合成天然等同

物。欧盟没有制度区别“天然的”、“与天然等同的”和

“合成的”的规定,中国则注明了天然或人工合成天然

等同物的区别。日落黄、亮蓝和柠檬黄在欧盟与我国

都允许使用,但使用差别却很大。日落黄和亮蓝在中

国使用限量范围是0. 025 ~ 0. 5 g /kg; 而柠檬黄在我

国允许使用的剂量范围为0. 05 ~ 0. 5 g /kg,而欧盟在

部分饮料中的规定多数为100 mg /L,在其他规定了限

量的食品中的限量范围是0. 1 ~ 0. 5 g /kg。

3. 2. 2 甜味剂欧盟以独立指令管理甜味剂。我国

与欧盟批准使用的天然甜味剂品种有差别。如我国允

许使用的甜菊糖甙、甘草、甘草酸铵、甘草酸一钾及三

钾、罗汉果甜甙等,而欧盟没有批准使用。在出口食品

中应特别注意天然甜味剂及其衍生物必须按规定的要

求使用。欧盟对大多数食品甜味剂都有一定的使用限

量,没有规定使用限量的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 GMP) ,使用量应为不高于达到预期目的所必须的最

大用量。其中赤藓糖醇、甘露醇、木糖醇、山梨糖醇( 山

梨糖醇、山梨醇糖浆) 、麦芽糖醇( 麦芽糖醇、麦芽糖醇

糖浆和异麦芽糖醇列出了适量使用的食品清单,而乙

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环己基氨基磺酸及钠盐和钙

盐、糖精及钠盐钾盐和钙盐、三氯蔗糖、索马甜、新橘皮

苷和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盐都规定相应食品的最大

使用量。我国对合成甜味剂也都规定了使用食品范围

和限量,但对阿斯巴甜未规定最大使用量,对天然甜味

剂则允许按生产需要使用。

3. 2. 3 防腐保鲜类添加剂由于防腐保鲜类食品添

加剂的品种众多、使用频率高等因素,在进出口贸易中

应特别注意相关的规定。这些食品添加剂在欧盟与中

国的使用范围差异较大。例如对于对羟基苯甲酸盐类

在中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种在欧盟几乎全部禁用。欧

盟对于2 种或2 种以上防腐剂的联合使用提出了限量

要求,规定了山梨酸盐、苯甲酸盐和对- 羟基苯甲酸单

独或组合使用时的最大使用量。我国GB 2760 - 2007

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少数规定了残留量,或以备注的形

式注明该物质最大使用量以残留量计。例如二氧化硫

和亚硫酸盐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虽然列

表只是对同种类( 该添加剂及其盐类) 添加剂的限量

做出了规定,但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 着色

剂、防腐剂、抗氧化剂) 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4 进出口贸易的对策

加快和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建设,科

学合理地使用食品添加剂。借鉴国外食品添加剂法规

标准体系建设的经验,加强国际和国外食品添加剂标

准制( 修) 订工作的跟踪研究,进一步完善食品分类与

编码系统、使用范围和限量标准的制( 修) 订,同时对

于特殊膳食例如婴幼儿食品的使用条件应有更详细的

说明。加快目前缺乏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检

测方法标准建设。借鉴国际上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

经验,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的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

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

研究和监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

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加强我国与

欧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数据库建设和差异研究,我

国出口欧盟食品企业应正确了解欧盟等贸易国家的食

品添加剂规定,掌握贸易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更新

动态,按照贸易国家规定和标准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应对,取得主动地位。中国进口欧盟食品也应加

强欧盟与中国使用标准差异比对研究,对我国不允许

使用的品种和使用范围应严格监管,以保障食品安全

和保护消费者健康。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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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崔媛媛,张立实. 欧盟与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差异与对策研

究[J]. 现代预防医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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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11 - 01 - 07)

(本文编辑:方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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